学工办 发表于: 2009-09-29 18:19 点击:
为了同学们能够拥有一个优雅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也为了培养大学良好的行为习惯,确保同学们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制定以下条例,有违反以下条例者,按其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1. 在宿舍楼内吸烟者。
2. 在宿舍楼内随地吐痰者,乱泼脏水者。
3. 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起哄、打口哨、滑旱冰、跳舞、玩球、摔酒瓶器皿者。
4. 在宿舍楼内点蜡烛者。
5. 在学校规定时间(周六,周日)外打扑克、下棋者、或熄灯后打扑克、下棋者。
6. 在宿舍内玩麻将者。
7. 在宿舍楼内酗酒者。
8. 无故旷课者,外出不请假者。
9. 有破坏公物行为者。
10. 有乱拉、乱接电线者。
11. 有使用酒精炉、热得快、电饭锅、电热杯、床头灯、电褥子等违章电器者。
12.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者。
13. 凡传播观看不健康书刊、淫秽图片、光盘者。
14. 凡使用录象机、VCD、电脑观看影碟、打游戏者(节假日除外)、封存所使用机器一个月。
15. 在生活作风方面有严重伤风败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留宿异性者。
16. 凡夜不归寝者。
17. 未经学校同意在外租房子者。
18. 凡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对检查人员或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屡教不改或 第二次受违纪处分者,加重一级处分。
19. 凡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并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可从轻处理 。
本条例根据《银河学生手册》有关规定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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