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办发[2000]19号文件和教育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2002]16号文件精神。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管理机构应将其在学校的档案及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在吉林省内就业的毕业生其择业期可延长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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